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牟保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被执行人:梁小波,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牟保国与被执行人梁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2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0092.0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3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3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两个,支付宝账户一个;
4、2021年3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5××××号车辆;
5、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核查;
7、2021年4月6日,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一致;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执661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