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圣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芳,辽宁盛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桥,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泽(周丽梅儿子),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 法定代表人:许金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林,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圣鹏与被上诉人周丽梅、薛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圣鹏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案涉房屋为其所有;2.判令周丽梅、薛泰配合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确认薛泰与周丽梅之间的赠与无效;4.判令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效;5.判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抵押权无效。一审法院认为艾圣鹏主张的第二至第五项诉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而未予审理,但因上述请求系针对同一标的物即案涉房屋且上述请求之间及与案涉房屋具有关联性,故本案应对上诉人原审时的第二至第五项诉讼请求应否予以审理进一步审查。另,一审对艾圣鹏提出的第二至第五项请求未予审理,但判决主文却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显系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艾圣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悦 审 判 员  赵 钺 审 判 员  王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勾雪峰 书 记 员  石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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