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如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汪庄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5********。 被执行人:张永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汪庄村八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57********。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汪如东与被执行人张永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202.26元,执行费743元,未履行标的56202.26元及执行费74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新在本院涉未履行案件较多,现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经多次对被执行人张永新的工商、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多次查询其银行、网络资金均未发现存款线索,张永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单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多次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传统查控,至今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永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