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朱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执行人:朱某3,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朱某1依据(2019)宁0425民特10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朱某2、朱某3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2、朱某3履行10000元,剩余184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朱某2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履行1000元,直至剩余借款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朱某3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朱某1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2019)宁0425民特1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被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占廷 审判员 查 安 审判员 赵憧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永兴 书记员 晁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