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常青,男,1975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被告:王涛,男,1983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审理经过 原告王常青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常青、被告王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36000元(24个月×1500元/月=3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被告欠原告机力费54000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欠原告机力费及欠款利息合计70000元。2018年9月21日被告为原告更换欠条一张,认可欠款70000元,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还10000元,剩余60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涛承认原告王常青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常青欠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涛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师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子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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