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 被告:王某1,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OKLQR104。 负责人:王某2,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鹏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