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伟,男性,****年**月**日出生,210381198301030415,汉族,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长途客运公司通达公交服务中心,9121038158730386XE,住海城市站前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志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