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爱民,****年**月**日出生,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吴雨,****年**月**日出生,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爱民与被告吴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被告摄像头长期对我家进行拍照,侵害我家隐私,排除妨碍;3.原告的误工损失由被告承担,每天按40亩地,按35元计算,共计1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的西侧(西邻),2021年5月29日下午4时许,吴雨用土石等将我家的大门堵住,造成我家通行不便,不能出行,我本人是农机作业者,致使我不能出入从事本应正常的劳务活动,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我于次日找到镇政府,政府曾派员前来解决无果,我实属无助,有门不能出(被堵)实属无耐,请法律予以援助,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的西侧(西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盖防雨棚的土地以及被告存放石头的土地均系原、被告宅基地范围外的土地,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在其宅基地范围外所盖的防雨棚不享有物权,故原告无权利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爱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爱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