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山西省宁武县化北屯乡张家山村3组人,身份证号码:
142227200002153925
被告: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马寨村087号人,身份证号码:
141122199402090093
委托代理人:闫×,系被告车×母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车×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