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3862T。
负责人:洪岩,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执行人:安徽博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10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4403853T。
法定代表人:朱军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与朱标、李晶晶、安徽博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