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新区行政大道纬六路与经四路交叉口城市之光小区11号一层。 负责人:杨洪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闫守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与被告闫守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