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女,汉族,住天水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父亲),住天水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天水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新建巷18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某1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