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立军。 被执行人卢明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立军与卢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01月19日、2021年04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卢明武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发放账户。 3.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卢明武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通过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卢明武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通过协助机关工商总局查询了卢明武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卢明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兴华 审判员  谢德信 审判员  杜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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