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正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姜良春,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正义诉被告姜开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正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正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令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