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正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姜良春,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正义诉被告姜开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正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正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令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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