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号2层、13-16层。
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于洪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孙美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金河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亿达第五郡71号楼4-1-2。
法定代表人于洪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133761.5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