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贤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7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93353G。
法定代表人:朱贤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一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北路北侧黄庄南9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MA0C6LN5X5。
法定代表人:王立星,经理。
被执行人:王立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贤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一棉纺织有限公司、王立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字【2020】0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1执38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8232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29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3月11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20日分别进行了六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分别扣划被执行人衡水一棉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44元、被执行人王立星银行存款1680元,共计8324元已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三、2021年2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衡水一棉纺织有限公司、王立星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2021年2月26日本院委托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抽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衡水一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纱线68件进行价格评估,因被执行人衡水一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查封财产品种、型号等相关证明材料,价格评估机构做退案处理,致使查封财产无法处置。
五、2020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衡水一棉纺织有限公司、王立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重九
审判员 刘淑芳
审判员 卢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