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星极,男。 被执行人:段艳丽,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星极与段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艳丽应履行案款17800元、案件受理费247.5元、执行费167元,但被执行人段艳丽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段艳丽银行存款18214.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党君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