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平,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丁振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平与被执行人丁振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平因丁振军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振军给付1868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振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已于2021年4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振军位于东港市的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吴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丁振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