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原告:刘修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佳丽,基本情况同上,系刘修义之女。
被告:周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佳丽、刘修义与被告周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彭佳丽、刘修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佳丽、刘修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佳丽、刘修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