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鹏程石材店,住所地威海高区文化路与福山路交汇处广汇石材市场。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25A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508148.50元,执行费74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3月2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3月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4.执行过程中,因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故未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08148.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