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大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白旗村永家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安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镇和平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大雨与被执行人陈安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安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文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县五峰铺镇马蹄村高峰组罗维 书 记 员 邓 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