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年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海**市互助县村民,现住海**市。 原告:张金明,女,汉族,1975年9月24日,现住**川省新津县县。 原告:张金芬,女,汉族,1973年5月20,现住青海省天峻县峻县。 委托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车险营业部,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号**座**楼。
审理经过
原告张年邦、张金明、张金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车险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14日,原告父亲张守珍通过被告的中介人员购买了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含意外身故、残疾给付1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2018年2月24日,原告父亲张守珍在平安区西营村龙王泉上香期间,因下车意外绊倒,当场晕倒,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理赔申请,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付。
被告辩称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保险人住所地为互助县,故该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廷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