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龙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界山口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祥,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蔡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08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沪、蔡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石首市龙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12.5元,执行费3327元,但被执行人王沪、蔡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沪、蔡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173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沪、蔡萍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3173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