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审原告:陈红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原审被告:孙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陈红海与原审被告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浙09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民监【2021】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蓝前飞
审判员丁剑英
人民审判员陈方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祝祺祎
代书记员朱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