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920724833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子路镇增建村蔡湾组。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3月14日6时24分许,被告人鲁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浙F92V5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G92(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北线往杭州方向127公里+600米处时,车辆发生爆胎后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车内乘员陈燕霞、花玉龙(二人系夫妻)被甩出车外,造成陈燕霞死亡,花玉龙、康守维、朱广志受伤,车辆和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鲁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鲁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鲁强已与被害人陈燕霞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鲁强已赔偿对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并获得的谅解。此外,被告人鲁强还赔偿了中央护栏路产损坏费及伤员花玉龙、康守维、朱广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花玉龙、康守维、朱广志陈述;证人吕志清、孙少豹、花春雨、花大林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和解协议书、路产损坏索赔单、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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