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兴商名优品展销中心与被告滨州通达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书中有误,现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鲁1602民初2950号第五页第七行“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6121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