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贾锦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旱平诉被告贾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肖旱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旱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贾锦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旱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肖旱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