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石虎,男,汉族,住河南省卧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正与被告石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维修费28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经常到原告位于南阳市的店中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第一次保养花费3845元,后被告向原告转账2500元,随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店中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简单维修,但一直推脱随后一起结账,陆陆续续向原告转账1000元。截止今被告共有2830元维修费尚未支付,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但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推脱,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和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文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王文正。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