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荣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翟训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本院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33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荣杰与翟训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训长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其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无房产登记信息。该案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经终本约谈,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2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