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27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本案执行款25042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