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贺、李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321民初34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皖1321民初34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3、4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838元,合计1863元,由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