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珣,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号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6756249G。
法定代表人:王颜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技术总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文韬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年销售指标,亦未约定达不到销售额时是否返还代理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在2014年8月,而原审认定的招商政策为《长丰、太和、利普曼2015年招商政策》,该招商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双方所签合同之后,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文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