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50517658R,住所地宿迁市富丽莱嘉苑11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朱军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志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