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地在高邮市临泽镇振兴路水岸名苑。 被执行人:高邮市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孑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邮市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孑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邮市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孑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邮市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孑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5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