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金城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37436415F。
法定代表人:李道洋,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守信,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耿同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卓秀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耿同涛、卓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豫0221民初2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耿同涛、卓秀梅180515.93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卓秀梅社会保障卡账户62×××80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卓秀梅社会保障卡账户62×××8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