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兆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张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兆丰与被执行人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张丽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兆丰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已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张丽敏承担。因被执行人张丽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兆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丽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丽敏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丽敏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保险孟州营业部、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张丽敏的住房公积金、保险、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丽敏名下位于孟州市××花园小区××单元××东户有房产一套,本院已经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张丽敏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兆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丽敏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兆丰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张丽敏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兆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丽敏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敏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丽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兆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张丽敏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王兆丰发现被执行人张丽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