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国控新特药业北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76228673M,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开源路334号惠仁医药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刘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雯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国控新特药业北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雯昕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国控新特药业北屯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工资组成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对于2019年绩效工资的发放问题,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明确公司正在进行并购重组工作,待审计机构出具2019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将根据实际盈利水平按公司考核制度兑现绩效工资,决议暂缓发放2019年度员工绩效工资。截止目前,2019年审计报告尚未完成,故暂时无法兑现2019年员工绩效工资。仲裁书未依据该事实,裁决向申请人发放绩效工资11211元错误。请求撤销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十师劳人仲案字(2021)第35号仲裁裁决。
刘雯昕称,自己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公司实际盈利兑现绩效工资,而且公司作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11211元缴纳了税款,表明公司已发放了绩效工资,只是自己没有收到,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8日,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十师劳人仲案字(2021)第3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绩效工资11211元。2021年6月3日,经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北屯市惠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国控新特药业北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国控新特药业北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国控新特药业北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国控新特药业北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