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方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霞,青岛即墨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方星与被告宿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方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方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欠款43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清偿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方星从事钻井行业。2014年至2015年期间应宿雷的要求为其钻井。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刘方星钻井款43000元。因被告无款,就给刘方星出据欠条一张。之后,刘方星索款数次,结果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宿雷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宿雷于2019年12月6日向刘方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方星钻井施工费肆万叁千元整。宿雷在该张欠条上签字、捺印。

2、刘方星向法庭提交通话录音一份,并当庭播放原始载体。证明刘方星向宿雷催要款项,宿雷对该款项予以确认,但称其暂时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宿雷向刘方星出具欠条,载明欠刘方星的钻井款43000元,且刘方星向法庭提交了与宿雷的通话录音,从录音中可以证实宿雷认可该钻井款的真实性。宿雷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对刘方星主张要求宿雷支付欠款4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刘方星提交的宿雷于2019年12月6日书写的欠条,刘方星主张宿雷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宿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宿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方星支付欠款43000元;

二、被告宿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方星支付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宿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由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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