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光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南门*号。
被执行人:曹亚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上王村教育组。被执行人:曹存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七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光轩与曹亚洲、曹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亚洲、曹存侠应履行案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06元、保全费4170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曹亚洲、曹存侠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光轩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其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且未执行完毕。经本院四查,对被执行人曹亚洲的工资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对其名下的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并将其在蒲城县农丰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暂不宜处置。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618076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为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