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人:杜辰阳(曾用名杜佳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湘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82780851G,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小区2栋104、204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政,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迅、杜辰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湘源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万元。担保人李昌增自愿以其所有,坐落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号金太阳商厦××室的不动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迅、杜辰阳为避免被申请人株洲市湘源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故申请人李迅、杜辰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湘源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昌增所有的坐落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号金太阳商厦××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湘(2017)东安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迅、杜辰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祥智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