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某,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霍某1、高某与被告霍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二原告的次子,原告与被告一居生活,其他子女给付原告赡养费。2020年6月以后,二原告与被告分家。现诉讼来院,要求分割原、被告家庭财产,即原告的土地流转费15570元,赡养费7241元归原告所有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二原告的次子,原告与被告一居生活,其他子女给付原告赡养费。2020年6月以后,二原告与被告分家。原告要求分割房产、林地及二原告的土地流转金15570元、赡养费7241元。庭审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房屋、林地的诉求,只要求被告返还在其手里的土地流转金及赡养费。原告方提供录音光盘证明王洪兰(被告妻子)承认土地流转费在被告手中,霍云峰、霍云杰证明赡养费年初给付,原、被告分家时是6月份,还有五个半月的赡养费在被告处未花。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在其手里的土地流转费15570元、赡养费7241元。

上记事实,有归伙协议书、合同书、土地流转协议书、银行卡记录、转账记录、被告录音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照顾、和睦相处,但每个人对财产享有相应的份额。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分家另过,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管的二原告的钱物应返还给原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返还二原告土地流转费15570元及赡养费7241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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