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桂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海伟,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吴旭元,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桂芳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旭元名下财产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张桂芳提供董月名下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发动机号:JWXX)。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吴旭元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桂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