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一:李×1,山西省柳林县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2,刘国梅(实习),山西律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法定代表人:黄×,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明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