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含周,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黎平县某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含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忠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含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份,被告人邓含周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用于帮助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高价出售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核查,其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0)被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234702.66元,其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52)被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4061772.75元。两张卡总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4296475.41元。案发后,邓含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两张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份,邓含周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被害人刘某1被诈骗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136775元。

2、2020年7月份,邓含周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被害人王某被诈骗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81036元。

3、2020年7月份,邓含周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被害人黄某被诈骗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336703元。

4、2020年7月份,邓含周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被害人刘某2被诈骗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49900元。

5、2020年7月份,邓含周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被害人唐某被诈骗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255000元。

6、2020年7月份,邓含周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被

害人李润芳被诈骗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31570元。

7、2020年7月份,邓含周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被害人周某被诈骗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132061元。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诉讼文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黎平县某局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黎平支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据,邓含周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流水信息,周某支付宝账号(17671709422)转账清单,扣押清单及存取款回单,周某被诈骗案相关证据,王某被诈骗案相关证据,黄某被诈骗案相关证据,刘某2被诈骗案相关证据,唐某被诈骗案相关证据,李润芳被诈骗案相关证据,刘某1被诈骗案相关证据,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石某的证言;被告人邓含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认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含周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用于帮助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含周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含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含周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3月25日,某民警经电话传唤,邓含周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2021年5月24日被告邓含周家属代其缴纳了违法所得2000元;在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含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含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含周在某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含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邓含周退缴的违法所得赃款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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