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中路。
法定代表人:冯秀霞,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清,部门经理。
被告:罗国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被告:梁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与罗国访、梁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计2606元,由被告罗国访、梁海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