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阳振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庆城东路4号凤凰怡境小区7号楼1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周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温某,男,汉族,居民,甘肃省庆城县人,现住庆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振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振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振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振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庆阳振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振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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