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牛明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伽师县。
被保全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保全人牛明起与被保全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冻结、查封被保全人221466.27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1)新3129民初945号,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保全人221466.27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李 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