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明强,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曹明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曹明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告人曹明强于2021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刑检刑诉(202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明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曹明强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号码为苏K×××××(其他车辆号牌)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扬州市江都区纺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都区自在公园东门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曹明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
被告人曹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明强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曹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明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明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明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