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爱民,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镇县玉泉镇西门外质检小区。
被执行人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天镇县马圈庠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珊,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爱民与被执行人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结果无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晋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