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华民,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宋有林,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华民与被申请人宋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华民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有林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在75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0154的大家财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华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宋有林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在75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5元,由申请人刘华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严江辉